山东省农机办
鲁农机科字〔2006〕4号
各市农机局(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农机办、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农机办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鼓励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科学合理的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农机购置补贴,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推广产品目录》)由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机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调整和补充,并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确定、公布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第四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各类农机化示范工程、创新项目等优先使用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 《推广产品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推广产品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省农机办公告形式公布。
第七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成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它机械等十类。
第八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九条 生产企业每年的10月份自愿向省农机办提出产品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书;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对申报产品有许可条件的(例:生产许可证、“3C”强制认证等)须提供相应许可证或认证文件。
第十条 对首次进入的省外农业机械产品,须由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其推广鉴定证书和推广鉴定报告审查确认,必要时进行地区性试验,出具适应性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省农机办在山东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告受理申请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二条 省农机办根据企业的申报,组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与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初审,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推广产品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鉴定报告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初审符合要求的产品整理汇总后提交专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申请退回原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初审后,省农机办组织专家组对《推广产品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综合审议。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推广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
审议的主要内容是:①产品的先进性;②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③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推广产品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和农业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省农机办通过山东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推广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省农机办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推广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七条 《推广产品目录》由省农机办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公布。省农机办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推广产品目录》调整公告。《推广产品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推广产品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九条 《推广产品目录》公布后,依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规定增补产品。
第二十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推广产品目录》变更。
第二十一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市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试验鉴定证书失效的,由省农机办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省农机办和各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产品实施不定期检查,发现与《推广产品目录》不符的,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伪造、假冒《推广产品目录》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机试验鉴定、《推广产品目录》审查及检查监督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生产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机办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由省农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