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其驾驶,操作证的管理,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须按本办法申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
第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分为正式驾驶证和学习驾驶证。
第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内容和式样以及准驾机型代号等在农业部尚未出台新标准前,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正式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初次领取驾驶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农业机械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向长期居住地农机监理机关提出申请,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凭公安机关开出的暂住证明,可向暂住地农机监理机关申请。
第八条 申请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条件
(一)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人员可申请办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
(二)申请农业机械驾驶证人员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无赤绿色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四肢,躯干,颈部运动正常。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主。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锁驾驶证未满二年以上的。
(三)在吊扣驾驶证期间的。
第十条 需学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在外地申请的还须交验暂住证明。
(三)到农机监理机关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县级以上医院)。
经农机监理机关审核,符合办证规定的,由农机监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教育,并经考试交通条例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学驾两种以上机型。
学习驾驶证证号栏签注居民身份证号和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 对暂住人员核发学习驾驶证后,受理发证机关从发证之日起,在7天之内必须向申请人原所在地发证机关查询其是否已持有驾驶证,被查询发证机关从接到查询通知之日起,应在7天内予以回复,查询结果应记载,凡在原所在地已办有驾驶证的人员,其暂住地不得再办理驾驶证,并将已核发的学习证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人员,必须到具有培训资格的农机校(班)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持农业机械学习驾驶证的人员,自发证之日起20天后,上所在培训单位向农机监理机关申请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核发正式驾驶证,实习期内不得申请增加其它准驾机型。
第十四条 驾驶证证号栏和副证姓名栏下方签注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档案编号,“单位或住址”栏一律签注居民身份证上住址,居民身份证记载住址与实际不一致时还应在该栏附签“(现住……),暂住人员在该栏还应附签(暂住……)”。
第十五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农机监理机关对符合增驾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学习驾驶增驾机型,经考试合格,换发驾驶证(增驾机型无实习期)。
第十六条 增驾人员从办证之日起,15天后由培训单位向农机监理机关申请考试。
第十七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人员申请农业机械驾驶证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退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三)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四)到农机监理机关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农机监理机关审核符合规定后,经考试合格,核发驾驶证。
退伍人员从退伍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换发驾驶证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栏应签注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正式驾驶证日期,超过一年以上申请换发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均为换发驾驶证日期。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称科目三)。
(二)初次申请驾驶证考试全部科目,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考试科目二、科目三。
(三)退伍军人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自退伍之日起三年以内申请换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三,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申请换驾驶证的考试全部科目,超过五年申请换驾驶证的,按初次申请学习证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关考试内容,方法及合格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年度审验时,必须到当农机关申请提前或延期审验,因事在外,确实不能返回参加审验的,可向所辖农机监理机关报告,所辖农机监理机关可派员前往审验或委托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审验。委托审验的,持证人须将审验结果寄交所辖农机监理机关存档。
事先未申请并超过审验期的,按有关规定处罚,考试合格后,予以补审验。
(一)超过审验期六个月以上的,并处考试科目一;超过审验期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并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超过审验期二年以上,其驾驶证又在有效期内的,并处全部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向所辖农机监理机关申请换证。换证前持证人应到农机监理机关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农机监理机关审验持证人审验及违章肇事情况,经审核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持证人在外地继续居住,自愿申请换发驾驶证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明。
第二十四条 1997年9月31日以前签发的正式驾驶证,实习驾驶证继续有效,可以按原签注的有效日期到期后换证,换证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表》,交验身份证核准后按规定签发驾驶证,正式驾驶证换发时,签注初次领证日期应为原证提前一年,实习驾驶证换证时签注初次领证日期应为核发实习证日期。
原驾驶证号后6位数为档案编号。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事先向所辖农机监理机关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未经申请并超过有效期的,按规定处罚,考试合格后予以换主。
(一)超过有效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换证的,并处考试科目;
(二)超过有效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换证的,并处考试科目一、科目二。
(三)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并处考试全部科目。
第二十六条 有关驾驶证登记需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及《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等表式,全省统一按公安部门制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在有关报纸或杂志刊登遗失声明,20天后到农机监理机关补发新证。
第二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有关栏目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再适合驾驶工作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二年以上的。
(四)二次以上不参加审验,且驾驶证有效期限已过的。
(五)三次以上不参加审验的。
(六)涂改、冒领驾驶证的。
(七)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八)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九)年龄超过79周岁的。
(十)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九条 注销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档案资料保留二年后,按机车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教练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准驾机型驾驶证,具有安全驾驶经历五年以上,并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试合格核发《教练员证》后,方准从事教练。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使用的印章,证、表等,由省农机局统一下发。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