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的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业务办理信息,由各岗位按职责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办理驾驶证业务有关的证、表。
第四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预约科目一考试,查验驾驶培训记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并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二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本次考试终止,以下科目不再进行。
(三)驾驶证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收存驾驶培训记录,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四)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三次。补考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试终止,原及格和合格科目不再保留,驾驶人可重新申请考试。
(五)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
(六)业务领导岗审核。
(七)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
(八)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存入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考试成绩表。
5、《准考证明》。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7、驾驶培训记录。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五)《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入。
(六)《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
(七)《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计算,按照满两年的日期录入。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
(八)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九)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录入。
(十)各科目考试员: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员姓名分别录入。
(十一)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十二)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十三)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制作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十四)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十五)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
(十六)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6年。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签注驾驶证,加盖核发机关印章,粘贴或打印符合标准的申请人相片。准驾机型按照R、T、S的顺序,在拖拉机驾驶证相应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签注R的同时,不再签注T。
第七条 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驾驶证,符合规定的,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办理增加机型业务。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存原驾驶证。
(三)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申请”。
2、增加的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3、增加准驾机型的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日期录入。
4、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和驾驶证有效期限按原驾驶证签注;并将下列资料存入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的存档资料。
(二)原驾驶证。
第九条 考试员应当持证上岗,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及时公布考试成绩,提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
考试中应当严肃申请人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考试员发现考场秩序混乱的,要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
第十条 《准考证明》遗失申请补领的,农机监理机构可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办理换证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1寸证件照2张,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还应经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存入驾驶证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3、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需收存原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加强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信息变化换证”;属于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证件损毁换证”。
2、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换发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
3、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驾驶证有效期录入。
4、换证日期:录入换发驾驶证的日期。
5、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录入变化内容和变化后的驾驶人信息。
第十二条 办理转入换证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2张,驾驶证、原驾驶证档案和打印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和档案,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原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原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留存,建立档案。
(五)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证件转入换证”。
2、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驾驶证和打印的驾驶证信息资料录入;住址发生变化的,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3、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原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4、原档案编号:按照原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5、本规范第五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事项。
6、转入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换发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第十三条 办理补证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2张,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四)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2、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驾驶证日期。
3、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十四条 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农业机械驾驶证申请表》。
第十五条 办理驾驶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转出业务:
(一)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打印《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密封驾驶证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不得拆封”,交驾驶人。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另建档留存。
(五)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出”。
2、转出日期:按照《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记载的驾驶证转入日期录入。
3、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按照《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记载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第十六条 办理注销业务: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驾驶证、相关文书归档。需要公告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向社会公告信息。
(四)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2、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3、注销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十七条 办理审验业务。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申请表》、《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确认驾驶证无涂改、伪造、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无未结案的违章、肇事事宜;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审验手续,签注驾驶证发还申请人,收存资料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资料内容信息。
因故不能如期审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驾驶人延期审验申请、出具延期审验凭证。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办理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业务:
(一)属于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受理岗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提出更正意见;属于驾驶证管理岗提出更正要求的,驾驶证管理岗提出更正意见;属于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要求的,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更正事项和意见,做出更正决定。
(三)允许更正的,档案管理岗更正档案,需要重新制作驾驶证的,制作驾驶证,驾驶证管理岗核发驾驶证时,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申请业务种类:签注“档案更正”。
2、录入更正项目和更正后的内容。
3、按照办理更正的日期录入更正日期。
第十九条 驾驶操作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拖拉机驾驶人应按本规范规定向本管辖区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加该准驾机型。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在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栏内签注S型准驾代号,并在拖拉机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相应事项。
第二十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档案管理,应参照《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印章与《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的印章式样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由各省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本规范未规定的表格,由各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分标准
2、《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式样。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式样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式样
5、《预约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凭证》式样
6、《退办收割机驾驶证凭证》式样
7、《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式样
8、《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式样
9、《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式样
10、《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书》式样
1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申请表》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