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机管理局 (闽农机修[2000]42号 )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的管理,规范农机维修市场秩序,保障农机维修质量,保护维修经营者和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农村机械维修网点等级审定管理的补充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农村机械维修点营业技术条件》。
农村机械维修点是指从事维修拖拉机、内燃机、农用运输车、农村机电设备及农、林、牧、副、渔业机械设备的企业。农村机械维修点分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
一、农村机械综合维修点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维修点:是指能够承担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村动力机械的整机和发动机、电动机的恢复性修理,总成和零部件的专业化修复或再生的维修点。 技术条件:
(l)修理技术人员的人数应不低于厂(车间)修理工人总数的5%,至少有一名工程师(技师)负责技术工作;
(2)高级技术工人比例达到修理工人总数的20%以上;
(3)修理车间面积约40O平方米,工作间及设施要符合各工种的不同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常用技术资料齐全,有专职质量检验员;
(5)必须具备一级维修点技术设备条件。
二级维修点:是指能够承担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的底盘恢复性修理,发动机、电动机的局部修理,整机的高号保养和故障排除,小型排灌、农副产品加工等机电设备的修理以及大型农具的修理的维修点。 技术条件:
(1)配备一名以上修理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或高级技术工人),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比例达到修理工人总数的20%以上;
(2)修理车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厂房要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具有技术及质量管理制度,常用技术资料齐全;
(3)必须具备二级维修点技术设备条件。
三级维修点:是指能够承担发动机、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动力机械的零星修理和一般保养以及小型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的摩理的维修点。 技术条件:
(1)主修技术工人技术水平应达到初级技术等级以上;
(2)应有10平方米以上的修理场所;
(3)必须具备三级维修点相应技术设备条件。
二、农村机械专项维修点:是指从事燃油泵调修、精密零部件修理、电机电器设备修理、补胎充气、水箱修理、喷漆、铆、锻、焊、金属加工等单项或若干项业务的维修点,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的开业技术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维修点应具备开展该项业务的工具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