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吉林省测土配方施肥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通知》(吉农农字[2004]12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测土配方施肥补贴工作管理包括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落实、技术培训、土壤样品采集、分析化验、制定配方、配套试验、资料整理、组织管理、经费来源与使用等。
第三条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工作管理必须按本办法和《吉林省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执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适合当地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
第二章 任务落实
第四条 测土配方施肥主要安排在商品粮基地县,以中西部粮食主产区和增产潜力大的地区为主。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区内每三年轮回一次。
第五条 测土配方施肥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办法。“十五”期间每年测试土壤样品10万个,指导施肥面积1000万亩。第“十一五”计划力争每年测试土壤样品20万个,指导施肥面积2000万亩。
第三章 分析化验
第六条 各县(市、区)土壤样品的化验任务由本县(市、区)农技推广部门独自完成。部分县(市、区)暂时承担土壤样品化验有困难的在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同意的前提下,指定在同等水平的土壤肥料测试中心或化验室完成分析化验任务。在分析过程中加入标准样进行质量控制。
第七条 土壤样品必须在当地农技推广部门保存一定的时间,便于对以后的分析结果进行比较。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成立由主管农业生产的副主任(厅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组织、督促、落实以及工作经费的协调、审计工作。下设测土配方施肥办公室在省土壤肥料管理总站,负责日常工作管理、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工作。(市(州)、县(市、区)二级农委(农业局)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同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力度,并逐年扩大测土配方施肥面积。
第九条 成立以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为核心,以各市(州)土壤肥料工作站(农技推广中心)为成员的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全省测土配方施肥的技术指导工作,县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土壤样品分析化验、配方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要将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位,按计划组织落实,按进度安排任务,按成效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每年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进行土壤样品的采集、干燥、分析化验等工作,次年春播前完成施肥卡的发放任务,5月底前完成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工作,7月中旬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9月末组织测产、验收,11月末进行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编制测土配方施肥专用软件,对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行计算机程序化管理,建立计算机专家咨询系统。每年将土壤样品测试结果输入计算机,打印出配方施肥指导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统一试验方案,试验由专职技术员按照农时定点亲自完成试验任务,认真做好田间记载和试验记录,做到工作态度求真务实、试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测土配方施肥核心示范区。示范区要求成片面积较大,示范区内加大土壤样品测试密度,同时有对照区、测土配方施肥配套试验等有关内容,并在示范区内树立标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对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农户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技术方案、工作方案、试验方案、测土配方施肥基本情况表等资料。县(市、区)级有1:10万测土配方施肥任务图,乡镇有测土配方施肥分解落实表,村级有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名册,农户要有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项目资格:
(一)不具备独立开展土壤化验能力的地区,包括缺少必备的测试设备或却缺少从事分析化验任务的工作人员;
(二)缺少指导测土配方施肥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人为失误;
(四)工作指导不力,不严格执行《方案》和《试验方案》;
(五)存在挪用资金、非专款专用等严重问题。
第五章 人员与培训
第十七条 土壤样品分析化验、配方方法、参数确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五年以上、工作认真、科学严谨,熟悉农业生产以及具备计算机应用的能力。
第十八条 为提高从事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人员的素质,保证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质量。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将适时组织有关学者与专家对各级从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测土配方施肥所需经费,主要用于土壤样品采集、分析化验、配套试验、资料汇总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在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制订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方案的基础上,按预算级次,将测土配方施肥专项经费逐级拨给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拨给承担测土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土壤肥料管理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主管单位要协调有关计划、财政等部门,以专项事业经费等形式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此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为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中截留或挪用。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每年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区进行审查,对违规违纪县(市、区)将取消其次年该项经费的预算和拨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 政 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