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国家和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验工作。
第二章 核验内容
第五条 核验由购机者资源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信息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案例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条核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察看。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
(二)审核。审核购机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拍照和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机者于购机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购买产品、购买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机者身份证明、购买产品、购买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购买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买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机者身份、购买产品、购买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买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八条 各镇综合服务中心安排1人到2人核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第九条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买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署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机者身份、购买产品和购买数量,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化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买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形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机者与购买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各镇综合服务中心承担本规程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农机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十六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七条 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 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龙井市农业农村局、龙井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