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政府文件
榆政发[2008]31号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榆树市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
农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榆树市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农机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榆树市全程农机化示范区
建设项目农机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所购机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化促进法》、《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及《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中,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利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购置的拖拉机、配套农具、各类收获机械及其他机具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我市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确定的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四条 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机自筹资金部分全部汇至项目办或财政局指定账户,经项目办或财政局审核属实后,由项目办或财政局按规定汇至指定经销商,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交款购机。
第五条 机具提取后,由项目办统一编号,按机具类型喷涂标识,冠名“吉榆农机示范区项目”字样,喷涂“220182XXXXX”,XXXXX前两位为年份,后三位是编号。
第六条 喷涂标识后,由市农机总站对挂好牌照的拖拉机、收获机及其它农具制作影像资料,存入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个人档案。
第七条 拖拉机、收获机要由市农机局统一注册登记;建立机具管理档案,详实记载机具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发动机和大架号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拖拉机驾驶员必须由相关职能单位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收获机驾驶操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初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操作。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九条 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的机具要立足于本区域内全程农机化作业服务,优先服务于本区域农户。
第十条 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要保证作业能力,严格执行农机作业质量标准,保证作业质量,符合农艺要求,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要按示范区建设要求,在本区域内完成示范面积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开展跨区作业,以增加收入。
第十二条 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要增强安全意识、保证农机安全生产,严格按机具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配备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本区域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督促相关职能单位抓好机具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场、库、棚建设用地和作业任务落实等。村民委员会要掌握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化合作组织所购机具的动态,并及时为乡(镇、街道)政府和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农机站负责本区域内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所购置农机具的管理和监督,同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签定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第十五条 在提取机具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由市农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办理提取手续,绝不允许个人私自提取。
第十六条 拖拉机、收获机及配套农机具必须按规定进行使用、保养、维修,及时入库,延长机械使用寿命。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农机站每年定期对示范区机具进行两次检查。农闲季节机具要全部入库。经检查连续两次机具不入库的,视为机具外流。市农机主管部门随时抽查,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所购置的机具及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和审验。所购置的拖拉机必须按规定办理交通强制保险。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接受农机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农机站站长是示范区项目建设机具管理、监督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对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站长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机具管理的相关责任人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办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并服从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和农机站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利用项目建设资金购置的农机具五年内不得变卖和转让,若出现变卖和转让,视为套取国家资金行为,除缴回国家投入资金外,追究其法律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拖拉机使用六年以上,确需更新或报废的,要上报农机局,经农机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新和报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榆树市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主题词:农业 机械 管理 办法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检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