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省农委、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补贴资金使用上,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乡村人口数量等要素,确定并下达各地补贴资金控制指标。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
补贴机具的种类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22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春季的农机购置补贴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秋季的农机购置补贴应在当年7月1日后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