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敦化市政府出台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的规定,农机购置补贴国补机具2年内不得转让或转卖,全程农机化补贴机具5年内不得转让或转卖。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对补贴机具具有监管职责,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负责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都要成立补贴机具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农机、财政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及各村民委员会主任组成,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补贴机具实施监督管理。各村民委员会也要相应成立补贴机具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工作中实行分工责任制,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与乡镇政府、农机站、财政所及村委会共同来实施对补贴机具的监管,通过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加强补贴机具的监管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办法分别提出了包括对申报程序的监管、农机具跨区作业的监管、损毁农机具的监管、因特殊情况出售或转让的监管,建立信用不良记录制度等监管内容和违反该暂行办法要求的责任追究问题。
在国家和吉林省新的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敦化市将严格执行该《暂行办法》,注重科学发展,整合系统资源,创新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林、牧、渔场职工)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加快实现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小康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