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委,各县(市、区)农机(农业)局: |
据有关反映,入选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秸秆打(压)捆机”档次中的部分企业产品出现补贴额度超高、补贴比例异常情况。为摸清详细情况,保证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和规范实施,经研究,决定开展相关产品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调查范围。《2018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收获机”大类、“饲料作物收获机械”小类、“打(压)捆机”品目、“1.7—2.2m捡拾压捆机”档次内,已纳入2018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且办理补贴手续的产品。
(二)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内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实际购置价格、开据销售发票价格、中央财政购置补贴比例等。
二、调查方式
(一)调查购机者的真实购机价格、实际缴付款等情况。
(二)调查涉嫌违规产品其产销企业的该类型补贴产品进货凭据(或进货发票)、货款往来记录等,详细了解该类型号补贴产品真实出厂价格、市场销售价格和实际销售补贴购机者价格等。
(三)对调查范围内的产品,在办理补贴工作中,进行全面调查。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全面调查工作。要做好详细笔录,调查结束后被调查对象及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均要签字;约见企业代表的,参加人员应在调查询问笔录上全部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等证据材料。
(二)对办理补贴手续的产品,通过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查询下载调查。
(三)做好宣传工作。向生产经销企业、购机者讲明调查目的,是维护和保障政策健康运行,从而保证企业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鼓励动员企业和购机者积极主动说实话、讲实情,帮助查找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在调查中,对发现涉嫌违规经营行为的,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农机发[2017]16号)处理,并及时向省、市(州)农委上报情况。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