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农机监理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 | |
序号 | 行政处罚项目 | 实施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 |
2 | 驾驶证未经审验,驾驶未经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 |
3 |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 |
4 |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挂车未喷涂放大号或者未安装灯光显示装置、安全制动装置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 |
5 | 使用转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 |
6 | 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处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 |
7 | 驾驶报废、拼装或者与本人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处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 |
8 | 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二百元罚款 | |
9 | 不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处罚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并处一百元罚款 | |
10 | 醉酒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处五百元罚款 | |
11 | 造成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处五百元罚款 | |
12 | 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处二千元罚款;对伪造、变造、买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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