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图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核验机具规程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健全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制度,制定本规程。
一、机具核验
1. 机具核验由农机、财政部门共同派人员组织实施。
2. 进行机具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
3.机具核验应当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4.机具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机具核验确认单上写明核验意见、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二、核验方式
1.察看。察看机具购置者、购置机具和购置发票。
2.审核。审核机具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机具、购机票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3.检验。检验购置者与身份证明照片及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与购机票据标注标识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4.采录。通过拓印、拍照等方式采录机具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等机具主要信息,并通过机具购置者与购置机具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保留购机现实情况。
三、核验通过
1.购置者、购置机具、购置票据在核验时俱全;
2.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机具、购置票据规范、完整、一致并核对无误;
3.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与购置票据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4.购置者身份符合补贴政策;
5.购置时间在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
2、图们市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处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工作,快速、高效地处理群众或有关单位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面的问题,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信访条例》,结合图们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严格遵守图们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群众或有关单位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向农机部门、信访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2、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信访投诉的分类
1、按照信访投诉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由上级机关批办的信访事项,由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以及由农机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2、按照信访投诉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信访问题和重大信访问题。
3、按照信访投诉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来电、来信和来访。
4、按照信访投诉人是否署名,可分为实名信访和匿名信访。
三、信访投诉的受理
1、来电、来访受理。受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及时公布投诉电话,认真倾听来电、来访的诉求,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2、来信受理。上级机关批办的信访事项和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由农机管理部门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受理。由农机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实名信访凡反映内容属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畴的事项均应予以受理。匿名信访中事实清楚、情节重要的经查证后可以受理,事实不清、无法查证核实的除外。
四、信访投诉的办理
1、登记。购机办建立信访投诉处理档案,及时登记每起投诉事项。
2、交办。根据信访投诉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信访问题可由农机主管部门直接处理并答复;重大信访问题呈上级领导批示后再做处理。
3、调查。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在信访投诉调查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式。
4、处理。信访投诉案件调查清楚后,应按照政策依法进行处理。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方法恰当。
5、答复。图们市农机管理部门将信访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须及时给予信访人口头或书面答复。答复时,应注意用语规范、方法恰当。
6、归档。市农机管理部门将信访投诉事项答复完毕后,应及时将调查过程、处理结果和答复情况等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监 督 电 话 :0433-3631977
投诉举报电话:0433-3631977
3、图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制定完善适合本地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包括:投诉处理、信息公开、补贴责任制度、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中,发挥导向作用,确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有实效。
3、在本系统内积级组织开展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介绍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努力营造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4、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宣传工作,始终贯穿购机补贴实施全过程。及时报道我省和本地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动态、做法、取得的成绩和实施进度等。
5、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中的每步程序。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有效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
6、对农民有关购机补贴机具方面的质量、服务投诉和来信来访,实行有诉必查,做到件件有落实。
7、补贴资料上报及时准确。档案管理有条不紊,做到一目了然。
8、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对象为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单位和所有干部职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全面、准确、鼓励先进的原则衡量工作绩效。
4、图们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化和经常化,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增加全市农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农机系统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促进廉洁自律,切实转变作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职工队伍,努力营造全市农机系统良好政治生态。
第四条 实行反腐倡廉教育责任制。坚持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的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第二章 教育原则
第五条 坚持政治性原则,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调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六条 坚持实效性原则。坚持反腐倡廉教育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与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相结合,督促干部职工增加纪律规矩底线意识,加强廉洁自律建设。
第七条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农机领域出现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第八条 坚持经常性原则。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寓于制度建设、业务工作和工作检查之中,通过持之以恒的贯彻落实,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第九条 坚持创新性原则。在保持和发扬反腐倡廉教育好经验好方法的同时,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式方法。
第十条 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原则。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教育的制度机制,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学,一般干部和广大职工自觉学的学习氛围,推动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新局面。
第十一条 坚持综合性学习原则。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与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党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及反腐倡廉斗争形势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廉洁自律警示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党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市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安排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市农机主管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在反腐倡廉教育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部署和要求;
(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党委会议和反腐倡廉教育会议或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四)对反腐倡廉教育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教育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六)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农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反腐倡廉教育检查制度,对反腐倡廉教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加强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业绩和奖励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问责机制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要求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第十九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图们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发布之日施行。
5、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对本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农机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覆盖补贴工作全部范围;
(二)覆盖补贴工作全部岗位及人员;
(三)贯穿补贴工作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四)贯穿补贴工作岗位管理、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全环节;
(五)保障补贴工作权力规范、有序、科学和高效运行。
第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总站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主管领导发挥决策作用,负责领导补贴工作,项目科承担具体业务,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和内部职责分工等方式共同作好内部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市纪委纪检组的监督监察作用,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实施机制
第六条 根据工作职责,对下列工作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年度补贴资金指标测算申报;
(二)补贴产品管理及系统录入;
(三)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
(四)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五)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下列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组织进行:
(一)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要工作事项由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定;重大技术性事项由总站站务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省农委农机处审定;重大事项提请市政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省农委农机处审定。
(二)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对纪律监督、审计决定和专项检查、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厉查处并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请求报告。
(三)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农机总站站长带头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农机补贴各项制度。农机总站全体职工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四)管理层级权限。农机总站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总站党支部领导下的分负责制,主管领导负责农机补贴全面工作。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岗位工作,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做好工作;
(五)制衡控制机制。总站根据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管理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
第三章 内控流程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设置经办岗、审核岗、管理岗,负责办理具体工作并组织落实。
(一)经办岗。负责补贴额测算申请、协调召开各类补贴会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补贴产品违规的经营行为的查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和补贴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审核岗。负责经办岗办理结果审核、补贴产品管理管理和补贴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系统管理维护。
(三)管理岗。负责对经办岗、审核岗办理结果审查核定,并在全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贴资金。
第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自评自考。根据《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制度》要求内容,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形成考评报告并按照时限要求上报。
第十条 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受理登记。总站建立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登记制度,设立专项记录本和工作台账,记载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情况;
(二)情况报告。在收到投诉举报或开展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要事前向主管领导报告,根据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组织开展工作;
(三)组织查处。根据案件情况和单位职责,会同消协、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案件调查,提出调查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
(四)请示汇报。对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经主管领导同意,向省农委农机处或市政府主管市长请示汇报、审议。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一条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存在下列工作风险点:
(一)补贴产品补贴额测算及确定。风险点是程序不严谨、不规范;基础数据不全面、不准确;测算范围不适当、测算方法不科学;实际情况不清、脱离实际;易出现随意性。
(二)补贴产品管理及系统录入。风险点是程序不严谨、工作不规范和不实行制衡控制机制,容易形成工作纰漏。
(三)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风险点是延伸绩效管理考评针对性不强,过程不规范,结果不客观。
(四)违规经营查处和举报投诉处理。风险点是收受企业好处,对反映问题的举报投诉不组织调查,对已查实的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防范补贴额及系统录入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科学设岗明责。设置经办岗、审核岗、管理岗。对年度补贴资金额确定进行审议,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分岗、分人、分工管理;
(二)建设制衡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
第十三条 防范延伸绩效管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强化制度落实。加强《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制度》落实工作。
(二)强化抽查监督。由省农委组成的专家组,对开展农机补贴延伸绩效工作的县市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防范违规经营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明确工作规范。研究制定农机补贴违规处理工作规定,明确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公布等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依法依规查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严格落实法律制度,严格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补贴咨询、投诉电话,按规定受理各地投诉举报;
(四)落实地方责任。推动健全“以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为主”和“部门负责、政府统筹”的工作机制;
(五)加强信息公开。受理的举报投诉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实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图们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图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对农民群众和农机购置者的服务作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是指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履行农机购置补贴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市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信息及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坚持应公开、皆公开和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实施意见及工作要求;
(二)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方式、工作规程和具体要求;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
(四)实施补贴的工作流程、核验规程和相关要求;
(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六)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信息。重点公开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购置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额等;
(七) 违规处理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和违规基本事实及违规曝光等;
(八)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九) 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公开渠道
第八条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化信息网首页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乡镇公告栏、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多渠道、多形式、经常性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第十条 在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以通俗易懂、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力度,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逐步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部门网站上公布。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重点学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图们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图们市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市级农机化部门,应当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五条 市级农机化部门,应当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和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市级农机化部门责任:
(一)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落实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二)组织各镇农机站开展补贴资金需求申报工作;
(三)调查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及上级交办的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四)指导镇级农机站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五)负责购置补贴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市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
(七)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市级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八)负责补贴机具信息档案管理;
(九)负责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十)按照规定报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十一)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镇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责任:
(一)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
(三)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申报;
(四)负责购置补贴机具核验;
(五)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责任奖惩
第八条 市级农机化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本辖区的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镇农机站给予表彰。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镇农机站,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影响严重的,通报镇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图们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