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机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机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市级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指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 补贴标准是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第六条 农民购买补贴机具前,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审核后向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补贴实施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第十二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