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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0-06-15  来源:辽源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赵洪亮
辽农发[2020]86号
 
 
辽源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试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试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等相关制度的精神、建立健全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操作,特制定《辽源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辽源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辽源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辽源市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辽源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
      2、辽源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
         3、辽源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4、辽源市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
            5、辽源市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制度
            6、辽源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辽源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0日
 
 
辽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1
辽源市农机购置补贴
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对本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覆盖补贴工作全部范围;
(二)覆盖补贴工作全部岗位及人员;
(三)贯穿补贴工作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四)贯穿补贴工作岗位管理、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全环节;
(五)保障补贴工作权力规范、有序、科学和高效运行。
第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县(区)局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县(区)局主管领导发挥决策作用,负责领导补贴工作。农机补贴办公室承担具体业务,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和内部职责分工等方式共同作好内部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县(区)局纪检监督监察作用,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实施机制
第六条  根据工作职责,对下列工作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补贴申请、机具信息录入、核实、结算等工作;
(二)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
(三)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四)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下列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组织进行:
(一)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要工作事项由县(区)局补贴办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提请县(区)局党组会审定;
(二)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对纪律监督、审计决定和专项检查、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厉查处并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三)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补贴办公室全体成员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四)管理层级权限。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县(区)局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县(区)局主管领导负责农机补贴全面工作,对县(区)局党组和县(区)局主要领导负责。补贴办主任负责农机补贴具体工作,对县(区)局主管领导负责。补贴办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岗位工作,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做好工作;
(五)制衡控制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管理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
第三章 内控流程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在县(区)局设置相关岗位,负责办理具体工作并组织落实。
(一)领导岗位
职责: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全面工作。负责落实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起草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意见》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纪律的监督检查,督查工作人员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确保农机补贴工作规范开展。
(二)补贴机具验收核实办公室
1.验收核实员
职责:按照文件的具体规定会同财政局工作人员对所有补贴机具进行验收核实;对购机者进行人、机合影拍照,建立、健全纸质验收核实记录和电脑“人机合照”档案;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签署核实验收人姓名和核实验收日期。负责补贴机具验收核实信息、补贴资金兑付申请信息的汇总,并及时移交给农机补贴办公室。
  2.系统录入员
  职责: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登记、补贴信息录入工作。对购机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农机补贴办公室
1.管理员
    职责:负责农机补贴办公室全面工作;具体起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意见》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制度;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的使用和保管;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等工作。
2.审核员
职责: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兑付申请、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资料报送和公示管理等工作。对购机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3.档案员 
职责:负责收集、归档、装订、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对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负责;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市场监察科
职责:负责补贴机具质量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乡镇农机站
职责:
1.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
2.负责公示本乡镇购机信息。
3.对本乡镇补贴机具在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4.做好本乡镇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第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根据《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制度(试行)》要求内容,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形成考评报告并按照时限要求上报;
第十条  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受理登记。农机补贴办公室建立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登记制度,设立专项记录本,记载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情况;
(二)情况报告。农机补贴办公室在收到投诉举报或开展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要事前向局主管领导报告,根据局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组织开展工作;
(三)组织查处。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开展案件调查,提出调查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
(四)会议决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局党组会审议。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一条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存在下列工作风险点: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风险点是程序不严谨、工作不规范和不实行制衡控制机制,容易形成工作纰漏;
(二)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风险点是延伸绩效管理考评针对性不强,过程不规范,结果不客观;
(三)违规经营查处和举报投诉处理。风险点是收受企业好处,对反映问题的举报投诉不组织调查,对已查实的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科学设岗明责。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分岗、分人、分工管理;
(二)建设制衡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
第十三条  防范延伸绩效管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强化制度落实。加强《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制度(试行)》落实工作;
(二)强化考评机制。将补贴实施工作绩效评分和考评结果形成报告;
(四)强化结果运用。将考核情况纳入党组会议事日程,将考核结果综合运用到各项工作之中。
第十四条  防范违规经营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明确工作规范。明确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公布等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依法依规查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严格落实法律制度,严格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
(四)加强信息公开。受理的举报投诉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实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附件:2
辽源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化和经常化,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增强全市农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农机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促进廉洁自律,切实转变作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职工队伍,努力营造全市农机系统良好政治生态。
第四条 实行反腐倡廉教育责任制。坚持县(区)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的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第二章 教育原则
第五条 坚持政治性原则。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六条 坚持实效性原则。坚持反腐倡廉教育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与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相结合,督促干部职工增强纪律规矩底线意识,加强廉洁自律建设。
第七条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个别地区农机领域出现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第八条 坚持经常性原则。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寓于制度建设、业务工作和工作检查之中,通过持之以恒的贯彻落实,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第九条 坚持创新性原则。在保持和发扬反腐倡廉教育好经验好方法的同时,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式方法。
第十条 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原则。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教育的制度机制,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学,一般干部和广大职工自觉学的学习氛围,推动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新局面。
第十一条  坚持综合性学习原则。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与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党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及反腐败斗争形势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廉洁自律警示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县(区)局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安排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其他主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县(区)局、各基层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在反腐倡廉教育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部署和要求;
(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党组会议和反腐倡廉教育会议或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四)对反腐倡廉教育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教育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反腐倡廉教育检查制度,对反腐倡廉教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加强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业绩和奖励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问责机制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要求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第十九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3
辽源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对农民群众和农机购置者的服务作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试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是指在履行农机购置补贴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信息及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坚持应公开、皆公开和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实施意见及工作要求;
(二)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方式、工作规程和具体要求;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
(四)实施补贴的工作流程、核验规程和相关要求;
(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六)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信息。重点公开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购置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额等;
(七)违规处理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和违规基本事实及违规曝光等;
(八)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九)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公开渠道
第八条  县(区)农机化信息网首页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乡镇公告栏、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多渠道、多形式、经常性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第十条  在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应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以通俗易懂、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力度,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逐步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辽源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重点学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附件:4
辽源市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在县(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五条  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和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一)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
(三)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申报;
(四)指导各乡镇农机站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五)负责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
    (七)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县(区)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八)负责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九)负责补贴机具信息档案管理;
(十)负责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十一)按照规定报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十二)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附件:5
辽源市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二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会同县(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并指导乡镇农机站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
(三)按职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做好补贴机具的核验工作。
(四)强化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和属地内经销商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五)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公开工作。在东丰县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及时公布补贴实施方案、资金使用和结算情况、投诉处理、上年度县级补贴实施公告发布情况抽查情况、上年度县级享受补贴农户信息表的检查情况。
第三条  乡镇农机站职责
(一)做好政策宣传,明确告知补贴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补贴流程。
(二)在购机补贴资金申请结算前对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及标准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对本乡镇补贴机具在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四)做好本乡镇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 产销企业职责
(一)各产销企业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
(二)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三)对所有经销的补贴机具明示永久性铭牌,公开其产品配置,销售价格,不搞虚假宣传,做到诚实经营。
(四)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到供货及时,提供操作技术培训,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
(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录入购机数据。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农机主管部门及人员
(一)农机主管部门以任何理由收取生产(经销)企业、农户费用和有关工作人员,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建议对其进行问责,所产生的后果由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二)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参与套取补贴和受贿等情况的,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所产生的后果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生产(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三)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四)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第七条 购机户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6
辽源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省支农惠农政策,认真做好我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带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补贴原则
第二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三章 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第三条 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所有乡(镇)。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界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村委会确认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为依据。
第四条 补贴数量
 吉林省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全部敞开补贴,按照本县(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办理。购机者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要购置。对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机具建设资金以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额为标准实施,具体办法按《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执行。
    第四章 补贴机具种类及标准
第五条 补贴机具种类
按我省当年补贴机具规定品目执行,详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补贴专栏。
第六条 补贴机具确定
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第七条 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
第五章 自主购机及补贴资金兑付程序
第八条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按照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操作要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购机补贴对象到县(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农机补贴事宜,并携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村民委员会从事农业生产证明;所购机具合格证、购机发票;个人户口簿、身份证、直补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
(二)购机补贴对象核验机具需满足以下条件:⑴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购机发票核验时俱全;⑵补贴对象身份证明、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⑶补贴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信息相一致;⑷补贴对象身份、补贴机具、购置数量等符合县(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⑸购置时间在县(区)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三)县(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
  (四)公示合格后,县(区)财政局通过“补贴折”(个人)或银行转账(组织)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 退货规定
第九条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区)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区)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第七章 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第十条 要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机具要逐台核实。
第十一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
第十三条 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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