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发〔2018〕13号
各市(州)农委,各县(市、区)农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章”)、《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8〕2号,以下简称“新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我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和登记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全省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学习座谈会、专题学习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规章”和“新规范”,对不同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使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熟练掌握农机安全监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确保“新规章”和“新规范”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 明确职责任务
农业部“新规章”已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和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登记工作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新规章”和“新规范”的要求设置相应的业务工作岗位,制定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业务。
(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新规章”和“新规范”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制作、使用各种证件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个人专用名章;其中检验业务专用章编号格式为“吉××××”,后四位为市(州)、县(市、区)发牌机关代号(见附件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证件专用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科目一考试题库和试卷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印制。
(三)市、州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建立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和登记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
(一)农业部“新规章”及“新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全省统一启用新的农机监理信息系统软件,办理业务时使用新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启用新的科目一考试题库和试卷。原农机监理业务系统及证件、题库试卷停止使用。
各地要做好新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的测试应用和业务数据转入工作,配置相应的计算机、打印机、读卡器/高拍仪等必要设备,确保按时使用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各项监理业务;要做好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和业务衔接,保证农机监理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编号、号牌号码编号和登记证书编号延续使用原编号(见附件2、3、4)。
四、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农机监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业务岗位用户登录及业务信息录入、维护管理要由专人负责,确保系统信息安全。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实施<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办法》(吉农法字〔2005〕174号)、《关于贯彻实施<拖拉机登记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农法字〔2005〕231号)、《关于拖拉机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农法字〔2005〕423)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业务专用章编号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编号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编号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编号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