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函[2015]25号
各市(州)农委、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农机局,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
按照《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吉农机发〔2015〕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时间
2015年10月31日前,各相关实施县完成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二、检查验收内容
由县级农机(农业)、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一) 购置机具验收内容
1.验收人员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购置机具一览表》(附件1)内容确认机具权属并现场实地验收。
2.填写《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机具核实验收表》(附件2)。
(二) 库棚验收内容
1.库棚权属。
2.现场勘查测量。
3.填写《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机具库棚建设检查验收表》(附件3)。
三、补助资金兑付
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出具《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4),并于11月1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农委和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农机装备及库棚两项建设均达到建设要求的,给予补助。对只进行库棚建设而未进行机具装备建设的,或只进行机具装备建设而库棚建设未达到建设要求的,均不给予补助。
四、 检查验收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规范机制,强化措施,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迅速组织安排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二)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各县(市、区)要建立检查验收和公示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公开受理单位。要形成检查记录,有关材料要及时归档立卷。同时,要形成检查验收报告与机具、库棚图片及有关表格一并上报省局。各地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变更资金用途,严禁私存私放,杜绝虚报款项,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中央和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缴所得补贴资金外,对涉嫌违法的,追究违法责任。
附件:1. 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购置机具一览表
2. 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机具核实验收表
3. 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机具库棚建设检查验收表
4. 2015年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8日
(联系人:杜少辉、尹华光;电话:0431-88906348 0431-8890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