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字[2012]275号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机(农业)局:
为切实落实好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农业部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省农委将于近期对2012年上半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补贴运行操作关键环节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以及主要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补贴机具确定情况。主要检查补贴受益对象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与省级规定的是否一致。
(二)补贴机具价格情况。重点检查同一产品在同一时段,享受补贴的机具销售价格高于不享受补贴的机具销售价格的情况。
(三)补贴受益对象确定情况。全面核查补贴受益对象是否符合《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检查县域范围内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县级农机部门是否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确定补贴对象,优先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补贴对象公示是否到位等。
(四)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规定落实情况。检查补贴机具经销商经销资格、经销行为及农民群众知晓情况。是否存在收取农民身份证集中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故意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农民先行购机、有预谋有组织地倒卖补贴机具等行为。严查拆解销售成套机具设备骗取高额补贴、利用信息不对称销售低质残次产品、采用各种方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五)补贴机具质量情况。检查内容包括机具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是否有效,质量监督投诉电话使用是否畅通,以及机具质量问题协调处理是否及时等。
(六)补贴资金监管和结算情况。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和机具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完整性、补贴资金结算程序合理性和及时性。
(七)补贴信息公开情况。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各项要求,促进农民群众的信息知情权、机具自主选择权和价格谈判权落到实处。重点检查公开内容是否完整,公开渠道是否通畅,公开形式是否有效,以及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等。
(八)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加强补贴政策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补贴政策实施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补贴政策实施廉政警示教育、培训督查、廉政责任书签订等配套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制定实施情况,会同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各类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对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公职人员行政问责和调查处理情况。
(九)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加强对各级农机部门设立和公布的补贴投诉电话使用、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的调查,围绕举报投诉登记、调查处理、办理时限、举报人满意度等方面开展检查。
(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级是否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市级与所辖县是否签订补贴工作责任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完善。
二、检查安排
(一)省农委组成2012年上半年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每组2-3人。第一组成洪局长任组长,成员有王延伸、闫成林;第二组翟延华副局长任组长。成员有曹纯华、牛学智。
(二)检查县份。第一组检查长春、四平、白城、松原四个地区。第二组检查通化、辽源、白山、吉林、延边五个地区。
(三)检查方法。一个地区抽取一个县,一个县抽取二个乡镇,每个乡抽取10户以上补贴用户进行检查。主要采取面上检查与深入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听取汇报,查看补贴手续办理现场,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和查阅档案;二是随机抽取购机补贴农户、进行入户调查,实地查看、核对农户购买的补贴机具,三是检查乡镇农机站农机补贴申报程序及公示宣传情况;四是抽取去年以来举报投诉查处情况。五是走访农机经销企业,实地抽查。
(四)检查时间:6月11日-6月25日,由各检查组自主安排。
三、相关要求
为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取得实际成效,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吉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吉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全面准确掌握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二是合理安排时间。按照总体时间要求,开展对所负责的县份的检查工作,在检查完成一周之内提交检查报告。三是加强沟通。各检查组提前与各相关县份联系沟通,明确检查重点,合理安排行程。各县农机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开展各项工作,确实检查效果。四是严肃纪律。各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深入开展工作,认真听取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购机农户和经销商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闫成林、曹纯华
联系电话:0431-88906325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