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鉴字[2010]7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2010年两个一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农机工业快速发展,及时受理农机推广鉴定申请,统筹安排鉴定工作,现将申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申报农机推广鉴定之前,应当进行产品鉴定。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经过具有检测资格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的规定,凡是农业机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都应当通过产品鉴定。
二、准备申报《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应当进行推广鉴定。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规定,凡申报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进行推广鉴定。
三、企业名称、生产地点变更,产品商标、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的规定,涉及上述变更、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四、推广鉴定到期的,应当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
五、为合理安排鉴定项目,避免错过作业季节影响鉴定工作,企业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向省农机鉴定站提交本年度产品鉴定、推广鉴定计划表。
六、鉴于我省冬季不能进行田间试验,每年10月30日后停止受理田间作业机械产品鉴定、推广鉴定申请。
附件:农机产品鉴定/推广鉴定计划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抄送:吉林省农业委员会陈巳副主任、农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