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字〔2009〕110号
各市、州、农委(农村联社、办事处)、长白山联社,县(市、区)农机局(农业局、农村联社、商业银行、合作银行):
2009年,国家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补贴力度,为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为落实好这项工作,确保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省农业委员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达成了《农民购置农业机械信贷支持合作框架协议》。现就支持农民购置农业机械信贷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农业委员会及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所属市、县联社,在支持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二、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农村信用联社联系,推荐和提供农机购置补贴和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的项目和政策依据,提供贷款购买农业机械的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的相关条件和资料。
三、各地农村信用社在保证符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提供相关贷款和服务。
四、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合作范围内有关信息,已实施项目或拟实施项目情况向农村信用社通报。农村信用社向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贷导向、信贷政策和合作项目的贷款投放及执行情况。
五、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对获得贷款支持的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项目实施进行监管,引导和督促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合法经营,对拖欠贷款进行有效清收,保证贷款安全归还。
附 件: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农民购置农业机械信贷支持合作框架协议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农民购置农业机械信贷支持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乙方: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2009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农机购置补贴力度,支持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6亿元,为全面落实好国家6亿元的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资金,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拟安排3.5亿元用于农机购置补贴,2.5亿元用于2009年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省级财政配套2亿元资金用于农机购置补贴补助资金和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
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周期持续到2012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提出“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给予信贷支持”的要求。为确保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在支持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项目上进行全面的合作,并达成如下框架性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围绕共同支持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做好对“三农”的支持和服务而订立的框架性文件。甲、乙双方将根据本协议,以促进发展与长期合作为目标,建立全方位合作关系。
第二条 本协议指导甲、乙双方的相关业务合作,在后续工作中,双方签订的有关具体协议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指导。
第二章 合 作 内 容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支持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项目方面进行全面合作。甲方积极制定相关政策,争取专项支农资金,扶持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全程推荐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示范区建设项目;乙方在保证符合《商业银行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法》、《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乙方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农机户提供各种贷款支持。相关贷款业务的申请和使用以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紧紧围绕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一)支持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农机具。
(二)支持在粮食主产区建设的全程农机化示范基地。
(三)支持围绕玉米、水稻等主粮作物的主要生产环节(玉米精量播种、深松蓄水、节水灌溉、化肥深施、收获和水稻育插秧、收获等),装备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水稻联合收获机。
(四)支持建设农机具所需的停放场、主机库和农具棚。
(五)支持创新和发展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协会等适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多元化组织模式、社会化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乙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操作程序,方便农机户用信。建立联动跟踪服务体系,对全省重点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协调。
第三章 合作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经甲方推荐,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乙方现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乙方积极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提供贷款支持:
(一)有一定经济实力、在村中有一定威望和影响;
(二)有一定农业机械化基础和农机运用管理经验的养机户。
(三)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 甲乙双方积极配合,根据农机户金融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运作方式。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有权推荐拟支持的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并对所推荐的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进行客观、公允评估,对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运行进行全程监管。
第九条 甲方作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愿意利用自身政策优势、信息优势和职能优势,积极为乙方信贷资金安全运行、按期收回提供支持,协助乙方督促用信单位及有关方案。甲方将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予以一定形式的惩罚,以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为此项工作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条 乙方有权对申请贷款的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受理,有权对已借款的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的经营情况进行贷后监督,并按照信贷管理法规和制度规定,享有对相应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力。
第十一条 乙方利用自身行业服务和网点优势,在政策、法律和经营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向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如存款、信贷、结算、承兑、贴现、银行卡、网上银行、中间业务、国际业务等业务。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甲方将本合作范围内有关信息、已实施项目或拟实施项目情况向乙方通报,乙方及时向甲方介绍信贷导向、信贷管理政策和合作项目的贷款投放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获得乙方贷款支持的农机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其进行监管,引导和督促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合理经营,保证贷款安全归还。共同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对拖欠贷款进行有效清收,维护金融债权。
第五章 其 他 约 定
第十四条 甲方指定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为本协议的主办部门;乙方指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资金处为本协议的主办部门。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对协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双方主办部门要积极、有效推动本协议的落实。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在执行期间如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做出变动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坦诚、互谅的态度对相应条款做出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第十七条 本协议签订的合作事项属意向性框架协议,并不必然导致具体贷款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二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继续延长、调整和补充。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