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字[2008]2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农机)局及有关培训机构:
为加强农机修理工、农机营销员的培训,严格学校落实教学培训大纲,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现制定《农机修理工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试行)》,《农机营销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1.农机修理工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试行)
2.农机营销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试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