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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08-02-22  来源: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农机字[2008]51 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机局、农业局)、财政局:
  吉林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是国家农机化示范工程,也是吉林省建设现代农业的重点工程。为切实加强全程农机化示范区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规定,特制定《吉林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吉林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 件:


吉林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所有粮食大县(市、区)实现玉米、水稻、大豆耕、种、收等主要生产环节全程机械化的部署,为切实加强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项目县(市)负总责、国家定额补助、由项目县(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办法实施。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粮食主产区原则,以中部土地集中连片的产粮10亿斤以上的大县为主。
  (二)突出民办公助原则,以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为主。
  (三)突出主要粮食作物原则,以玉米和水稻为主,建设全程机械化示范区。
  (四)突出集中投入、规模经营、示范带动原则,逐年建设,稳步推进。
  (五)突出农机化新技术原则,以实施保护性耕作和机械化旱作农业技术为重点,实现结构优化、先进适用、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四条 建立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项目县(市)对本地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工作负总责,并组织有关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省级农机部门及地方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对全程农机化示范区项目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省级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主体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建设主体为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生产合作社、农机作业协会、农机作业公司、农机租赁公司、农机作业队、龙头企业基地)。

  第六条 农机大户的基本条件:应具备2台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或农机固定资产原值15万元以上、自营土地规模在30公顷以上(含承包地)。

  第七条 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条件:应具备4台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或自营土地规模在200公顷以上。合作组织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根据我省现代农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及目前各县(市)农机装备基础状况,农民的积极性和自筹能力,项目建设的地点主要确定在我省粮食主产县。

  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扶持、省级配套和农民自筹的投资办法。每个农机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平均示范作业面积2000~4000亩,中央、省与农民自筹比例为5:5。省级财政资金给予场库棚建设一定的补助。对农民使用银行贷款解决自筹资金部分,其贷款应支付的利息,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由项目县(市)农机、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须通过乡镇农机部门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报。
  (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并在所在村及县级媒体公示,公示后,报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
  (三)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送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件:
  (一)实施方案。以县(市)级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申报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二)项目申报书。《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书》包括文字叙述、相关表格和示范区建设地点示意图等相关内容。
  (三)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农机大户有效身份证明、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法人证明、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占用、使用场地证明、配套资金承诺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由省项目办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的规划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督查指导、工作调度、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负责区域内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或负责建设方案中确定的项目任务,共同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承担单位应在省项目办批准项目后,按规定时间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应向省项目办提出申请延期和说明。对项目下达实施计划后,既不实施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省项目办将取消其示范区项目建设资格,并收回已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农机具选型实行目录制管理,选型目录由省项目办负责制定。农机具的供应通过省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经销商供应。

  第十七条 
场库棚建设依据省项目办制定的指导性意见规划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集中支付,场库棚建设资金和农民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县(市)财政部门,再由县(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拨付。示范区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报此项目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使用的合规性负责,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补助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项目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示范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由项目所在县(市)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人制度,对示范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对示范区建设项目采购的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吉林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机具的统一标记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所购置的机具、场库棚建设的产权为购机者所有,县(市)农机部门建立档案统一管理,统一标识和编号。所购机具5年内不得转卖,使用6年以上确须更新的,经县(市)级农机部门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变卖或报废。为了防止机具非法转卖和流失,县(市)级农机部门必须在确定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源头上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以防范。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市)农机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国家和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和总结,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省项目办。对绩效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2年内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省项目办对示范区建设项目县(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资金、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相关县(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省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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