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机安全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机安全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日期: 2005-04-28  来源: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站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农机)局:
最近,有个别农机监理部门在驾驶证申领、拖拉机牌照发放等问题上,被省、市电视台和新闻单位多次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经查,媒体报道的情况基本属实,反映的问题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有的已经解决。鉴于目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的的实际问题,省农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到当前存在问题的严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广泛宣传,积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道交法》以及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农机安全监理逐步走上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适应的管理轨道。但是个别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问题。有的单位置法律而不顾,继续超范围为农用运输车落籍,有的农机销售公司更改发票出售日期,收取好处费;有的单位违规办理无效牌证,为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落籍;还有的单位提高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不按驾驶员考试程序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件。这些问题都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农机安全管理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一定从中吸取教训,引起高度重视,提高自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二、立即开展农机安全监督工作大检查
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预防道路群死群伤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特大交通事故电视电话精神,结合五一期间农机安全生产,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开展农机安全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2004年5月1日以后落籍的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是否存在为农用运输车落籍,是否存在跨辖区落籍。二是检查2004年5月1日以后驾驶员考试情况,是否继续办理农用运输车驾驶证,是否存在有提高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行为。三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认真督促和指导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在检查指导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从中发现好的经验、好的典型,并加以推广。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由各市、州、农委、农业局汇总后于2005年5月30日前,报省农机安全监理站。
三、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本地实际,配备必要的宣传设备,将农机宣传教育纳入目标管理。主要围绕“三法一条例”和农业部颁布的规章,用正确的舆论和丰富多彩的形式去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要向农民群众讲清楚我们的职权范围和法律责任,要说明农用运输车已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农机监理部门不在办理农用运输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驾驶员考试和登记手续。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在短时间内内使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建立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我们职权的同时责任也非常明确。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凡是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不按规定办理拖拉机登记及驾驶员考试手续;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上缴监理费;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或擅自制发牌证的行为;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以“坚持为民服务,树立行业新风”为宗旨,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教育广大农机监理人员秉公执法,文明监理。对于那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严重违法违纪的农机监理人员要调离农机监理岗位,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