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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日期: 2018-10-25  来源: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更多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四平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新引进域外及本地企业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不含矿山开采业)、服务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可放宽至3000万元,严格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进行建设。
 
  2.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万元/公顷,其中,选址国家级开发区项目不低于4000万元/公顷。
 
  3.税收贡献度(扣除社保费)每年不低于200万元/公顷。
 
  4.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类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
 
  盘活闲置有效资产和产能、税收贡献度每年达到100万元/公顷的项目,适用于本政策。
 
  总部经济招商引资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二条 项目扶持政策
 
  设立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从市本级、县(市)区、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中提取。《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所有奖励均从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中解决,每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当年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重点鼓励引进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充分整合我市优势资源,有效延伸和补强产业链条,对于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优势项目。分别设立投资贡献奖、发展贡献奖和规模经营奖。
 
  (一)投资贡献奖。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享受投资贡献奖。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额、投资强度、科技含量和建设期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等指标对项目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投资贡献奖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和开发区按受益比例分级承担。
 
  (二)发展贡献奖。
 
  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从实现经营收入之日起,前3年每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每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和开发区按受益比例分级承担。
 
  企业在四平新设立总部的,按每年形成的域外税收四平留成部分的50%扶持5年。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和开发区按受益比例分级承担。
 
  (三)规模经营奖。
 
  招商引资项目投产达效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经统计部门认定为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的,享受规模经营奖,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和开发区按受益比例分级承担。
 
  此外,对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第三条 高端人才激励政策
 
  由市人才攻坚计划评审委员会认定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扶持的创业项目,根据项目质量、投资规模、赢利预期和赢利能力,给予100万至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无偿支持。创业启动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和开发区按受益比例分级承担。
 
  对招商引资企业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其个人交纳所得税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的30%-4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额度2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和开发区按受益比例分级承担。
 
  第四条 中介奖励政策
 
  中介人或中介机构直接引荐域外投资者前来四平市投资,经投资者确认,通过与四平市项目承接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双方签订投资合同。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所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条件,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依照《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营商环境
 
  1.打造诚信政府,对承诺投资主体的事项通过法律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并切实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2.建立项目“服务秘书”制,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配备“服务秘书”,主要负责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的对接指导和跟踪服务,协调反映和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全力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4.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下放行政职权,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
 
  5.对域外投资者及其企业工作的域外员工,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政策兑现
 
  1.除享受本政策之外,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发布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四平市同类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2.本政策规定需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应制定实施办法予以落实;需由市级实施的,相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落实。
 
  3.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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