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大气污染、保障人民健康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吉林省2018年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现就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在禁烧区严禁秸秆露天焚烧,没有完成禁烧区划定或者禁烧区划定未通过审核的地区,要继续实行全域禁烧。
二、禁烧期间禁烧区内发现第一个火点,省财政直接扣拨相关县(市)区50万元;再次出现火点的,按照每个火点30万元扣拨资金。
三、依据《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产生烟灰污染物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地块秸秆要开展以捡拾打捆为主的综合利用。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政府和村级组织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承担起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责任,具体抓好组织、实施、落实、监管等工作;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消防、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起协调、指导、检查、督办等责任。
特此通告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