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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农机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8-03-27  来源:

各科室,市农机技术推广站、监理所:

为了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规章制度,更好地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现将扶余市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扶余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试行)
2. 扶余市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试行)
3. 扶余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试行)
4. 扶余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5. 扶余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扶余市农机服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扶余市农机系统
反腐倡廉教育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化和经常化,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增强全市农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农机系统。
第三条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促进廉洁自律,切实转变作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职工队伍,努力营造全市农机系统良好政治生态。
第四条实行反腐倡廉教育责任制。坚持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的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第二章 教育原则
第五条坚持政治性原则。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六条坚持实效性原则。坚持反腐倡廉教育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与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相结合,督促干部职工增强纪律规矩底线意识,加强廉洁自律建设。
第七条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农机领域出现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第八条坚持经常性原则。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寓于制度建设、业务工作和工作检查之中,通过持之以恒的贯彻落实,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第九条坚持创新性原则。在保持和发扬反腐倡廉教育好经验好方法的同时,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式方法。
第十条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原则。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教育的制度机制,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学,一般干部和广大职工自觉学的学习氛围,推动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新局面。
第十一条 坚持综合性学习原则。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与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党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及反腐败斗争形势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廉洁自律警示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农机部门党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全市各级农机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安排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其他主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全市农机部门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在反腐倡廉教育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部署和要求;
(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党组织会议和反腐倡廉教育会议或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四)对反腐倡廉教育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教育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六)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全市农机部门应当建立反腐倡廉教育检查制度,并对对反腐倡廉教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加强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业绩和奖励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问责机制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要求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第十九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所、农机推广站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扶余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扶余市农机系统
补贴岗位责任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农机系统,应当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推广站、监理所等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责任。
(一) 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会同财政局进行补贴资金需求申报工作。
(三)指导乡(镇、街道)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
(四)调查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及上级交办的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五)负责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的资格审核。
    (六)负责核验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七)做好信息公开。按照要求建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八)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并向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相关文件。
(九)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补贴机具的核验审核工作。
    (十)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十一)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十二)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责任奖惩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关科室和人员,视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通报;影响严重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扶余市农机服务中心制定。
第九条 本制度年发布之日起试行。
 
 
 
 
扶余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健全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制度,根据吉林省农机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购置机械享受农机补贴政策的核验,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对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补贴政策时,对其身份、购置机具和相关票证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由市农机、财政局负责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二章 机具核验
第五条 机具核验应当由有当地农机、财政局共同派员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进行机具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局各1人参加。
第七条 机具核验应当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八条 机具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机具核验确认单上写明核验意见、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核验方式
第九条 机具核验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机具购置者、购置机具和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机具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机具、购机票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检验。检验购置者与身份证明照片及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与购机票据标注标识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拍照采录机具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等机具主要信息,并通过机具购置者与购置机具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保留购机现实情况。
第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机具、购置票据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机具、购置票据规范、完整、一致并核对无误;
(三)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与购置票据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符合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
第四章 确认补贴
第十一条 通过核验的机具,应当通过下列程序补贴:
(一)核验的机具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机具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机具购置时间符合本省农机补贴实施要求。
(三)补贴机具核验确认单写明核验通过并有核验人共同签名并注明核验日期;
(四)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二条 实施补贴应当通过下列审核、审批程序:
(一)机具核验人员共同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员对核验机具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第十三条 对核验材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补贴机具核验,应当由农机和财政局分别派人,共同进行。
第十五条 机具核验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应当分开设置设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机具核验人员不得参与辅助系统的管理和录入操作工作。
第十六条 应当定期对机具核验、辅助系统管理等重点岗位的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防范工作、管理、操作等方面出现疏漏及问题,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严控工作风险。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岗位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扶余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公布之日起试行。
扶余市农机服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
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对本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覆盖补贴工作全部范围;
(二)覆盖补贴工作全部岗位及人员;
(三)贯穿补贴工作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四)贯穿补贴工作岗位管理、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全环节。
(五)保障补贴工作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
第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中心领导发挥决策作用,负责领导补贴工作。农机科、管理科、项目科、财务科承担具体业务,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和内部职责分工等方式共同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实施机制
第六条 根据工作职责,对下列工作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补贴产品补贴额测算及确定;
(二)补贴产品管理及系统录入;
(三)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
(四)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五)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按照下列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组织进行:
(一)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要工作事项由中心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由领导审定;重大技术性事项由中心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出意见。
(二)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对纪律监督、审计决定和专项检查、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厉查处并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三)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中心主任带头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农机补贴各项制度。农机处全体成员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四)管理层级权限。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中心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中心分管领导负责农机补贴全面工作,对党组和中心领导负责。各科室负责农机补贴具体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各科室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岗位工作,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做好工作。
(五)制衡控制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管理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
第三章 内控流程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在市农机服务中心设置核验、录入、结算和财务四个岗位,负责办理具体工作并组织落实。
(一)核验岗。负责与财政局工作人员一起,核验补贴农机具,并进行录入后的审核点击,对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将补贴档案进行归档整理。
(二)录入岗。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及系统管理维护。
(三)结算岗。导出已进入待申请结算状态的补贴者信息,进行补贴结算资料的申报,并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相关信息。
(四)财务岗。根据结算文件,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条 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受理登记。市农机服务中心农机科建立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登记制度,设立专项记录本和工作台账,记载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情况。
(二)情况报告。农机科在收到投诉举报或开展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要事前向主管领导报告,根据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组织开展工作。
(三)组织查处。根据案件情况和相关科室职责,提出调查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
(四)会议决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由市农机服务中心主任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讨论,并报主管领导及省农机处。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十条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存在下列工作风险点:
(一)      补贴机具的核验,风险是核验不严谨,工作不认真,没有和财政局联合进行。
(二)      系统录入。风险是是程序不严谨、工作不规范,容易形成工作漏点。
(三)资金的结算。风险点是工作不认真,容易形成工作漏点。
(四)违规经营查处和举报投诉处理。风险点是收受企业好处,对反映问题的举报投诉不组织调查,对已查实的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防范延伸绩效管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强化抽查监督。市农机服务中心根据各科室工作情况,积极开展农机补贴工作的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绩效管理。
(二)强化考评机制。绩效考核实行领导负责制,对各科室补贴实施工作绩效评分。
(三)强化结果运用。将抽查情况综合运用到各项工作中。
第十二条 防范违规经营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明确工作规范。研究制定农机补贴违规处理工作规定,明确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公布等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依法依规查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严格落实法律制度,严格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按规定受理各地投诉举报。
(四)加强信息公开。受理的举报投诉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实的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扶余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条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扶余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依法获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对农民群众和农机购置者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是指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履行农机购置补贴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市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农机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信息和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坚持应公开、皆公开和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实施意见及工作要求。
(二)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方式、工作规程和具体要求;
(三)农机购补贴对象、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
(四)实施补贴的工作流程、核验规程和相关要求;
(五)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文件、工作通知和补贴产品、补贴标准及政策咨询、监督投诉、违规曝光等;
(六)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信息。重点公开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购置机型、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额等。
(七)违规处理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和违规基本事实等。
(八)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九) 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公开渠道
第八条 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对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建设维护管理。
第十条 市农机服务中心项目科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有专人负责将补贴信息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机服务中心以公告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化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第十二条 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人员定期参加省市组织的相关学习,重点学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扶余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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