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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4-05-07  来源:扶余市农机局农机科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精神,确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资金使用原则
  (一)实施范围及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资金使用原则。补贴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等因素基础上,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确定并下达各地补贴资金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我省补贴资金将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重点支持前郭县、榆树市、公主岭市等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及粮食年产量10亿斤以上的县(市)。力争到2015年,前郭县率先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公主岭市、榆树市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到2017年,前郭县、榆树市、公主岭市、农安县、九台市、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市、白城市洮北区、敦化市等10个先行示范县(市)全面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各产粮大县要在资金总量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优先补贴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其他各县(市、区)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也可结合实际对上述各类经营主体给予优先补贴;省财政将在2014年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增量中安排30%的资金进行重点扶持,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机械化生产,加快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
  三、补贴机具种类、补贴重点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2014年,根据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全省补贴机具种类确定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9大类16个小类35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补贴重点。重点补贴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深松机、育苗机械设备、水稻插秧机(摆秧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大型植保机械、80马力以上拖拉机。深松机、水稻插秧机(摆秧机)、120马力以上拖拉机敞开补贴,满足购机需求。国家后续下达的补贴资金将全部用于玉米收获机和谷物联合收割机补贴。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2014年吉林省各类补贴机具的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公布。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如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的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在中央补贴资金定额补贴的基础上,再进行适当累加补贴,主要产品为牵引式免耕播种机、深松机、4-6行水稻宽窄行插秧机、3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茎穗兼收型)。
  四、补贴机具数量和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机具数量。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机具,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定为2台。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规模标准及享受补贴机具的数量,不做全省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统一公布各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及操作程序
  (一)资金兑付方式。全省统一试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其中,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的购机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款时,应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2)、《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见附件3)、购机发票等必备材料。
  (二)操作程序。由于受补贴资金规模限制,我省继续采取“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基本程序要求如下:
  1.补贴对象由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公示;公示合格后由县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2.补贴对象应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时,经销商应向其出具《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并开具购机全额发票。
  3.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补贴对象购买的补贴机具核实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款。
  4.补贴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的,经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批准后,购机者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批准,购机者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方可退货。
  各地要按照以上原则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程序,要尽量减少工作环节,为农民购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由县(市、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工商、质监以及宣传、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以及市场监管、宣传、监督等事宜,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要围绕工作方案制定、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各重点环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化事业全面发展,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本地补贴资金的使用重点,因地制宜确定重点补贴机具。要科学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各地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于试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制定应对预案,妥善解决。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
  工商、质检部门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环节设置的次序和次数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他补贴对象)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严厉查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省、市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监督检查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5000元以上的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乡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各县(市、区)政府(部分市辖区未单独实施农机补贴政策的,由市级政府统一负责)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2014年5月10日前分别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2014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附件:1.2014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1日

附件1
       2014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9大类16个小类3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耕幅≥1.5m,不含自走式)
      1.1.2深松机
      1.1.3联合整地机(耕幅≥1.5m,含水田耙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两行以上)
      2.1.1穴播机(含铺膜播种机)
      2.1.2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3 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水稻摆秧机
    2.4 地膜机械
      2.4.1地膜覆盖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机动喷雾喷粉机
      3.1.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1.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1.4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两行以上含两行;不含籽粒收获和兼收小麦型)
      4.2.2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3.1薯类收获机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青饲料收获机
      4.4.2牧草收获机
      4.4.3搂草机
      4.4.4捡拾压捆机
      4.4.5压捆机
      4.4.6抓草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2 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含色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粮食烘干机
  6.排灌机械
    6.1喷灌机械设备
      6.1.1喷灌机
      6.1.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压块机
      7.1.2颗粒饲料压制机
  8.动力机械
    8.1拖拉机
      8.1.1轮式拖拉机(40马力及以上)
      8.1.2履带式拖拉机
  9.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9.1平地机械
      9.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附件2

购机方式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联系电话(手填):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数量(台)

财政补贴金额(元)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合计

中央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日至 日期间购机,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本通知一式三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4.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严防信息泄露,谨防电话诈骗。

5. 补贴对象购机时,应向经销商索取《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和购机全额发票。

补贴对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签字(手印)

日期: 日期: 日期:


附件3

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

机具编号: 购机方式: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确认书编号:

购机者信息

姓名/组织

申请购机者身份

性别/性质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乡镇

村组

身份证地址

现居住地址

购买机具信息

机具大类

单台补贴额(元)[设施类机具按合计补贴显示]

中央补贴

机具小类

省级补贴

机具品目

市级补贴

生产企业

县级补贴

机具型号

单台补贴合计(元)

功率(千瓦)

补贴额合计(元)

数量(设施类实际数量)

报废补贴额(元)

分档名称

备注

经销商

销售总价(元)

经销商备注

经销商

供货情况

已供货(盖章)

管理部门核实

已对机具、购机者、发票等信息进行现场核对确认无误。

(盖章)

核实人:

位:

购机者确认情况

(手印、盖章)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发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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