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健全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制度,根据吉林省农机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对购置机械享受农机补贴政策的核验,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对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补贴政策时,对其身份、购置机具和相关票证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县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二章 机具核验
第五条 机具核验应当由有当地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派员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进行机具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
第七条 机具核验应当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八条 机具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机具核验确认单上写明核验意见、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核验方式
第九条 机具核验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机具购置者、购置机具和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机具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机具、购机票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检验。检验购置者与身份证明照片及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与购机票据标注标识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拓印、拍照等方式采录机具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等机具主要信息,并通过机具购置者与购置机具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保留购机现实情况。
第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机具、购置票据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机具、购置票据规范、完整、一致并核对无误;
(三)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与购置票据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符合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
第四章 确认补贴
第十一条 通过核验的机具,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机具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机具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机具购置时间符合本省农机补贴实施要求。
(三)补贴机具核验确认单写明核验通过并有核验人共同签名并注明核验日期;
(四)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二条 实施补贴应当通过下列审核、审批程序:
(一)机具核验人员共同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农机补贴实施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辅助系统管理员对核验机具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第十三条 对核验材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补贴机具核验,应当由通化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分别派人,共同进行。
第十五条 机具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应当分开设置设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机具核验人员不得参与辅助系统的管理和录入操作工作。
第十六条 机具核验实行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核验结果应当经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签字同意后方能进入公示和结算流程。
第十七条 应当定期对机具核验、辅助系统管理等重点岗位的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防范工作、管理、操作等方面出现疏漏及问题,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严控工作风险。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岗位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