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六大亮点(2007-02)
新修订的《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六大亮点(2007-02)
日期: 2007-02-06  来源:吉林省农机化管理局
新修订的《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经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共分九章六十三条,对农机的生产、销售与维修、质量保障、推广与培训、安全监理、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一、新《条例》填补了3项法律空白
1、填补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鉴定的空白,为农机安全事故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
2、填补了对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管理的空白,更好地维护了农机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3、对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制度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更有利于执法。
二、新《条例》设立了6项行政许可
1、农机维修点开办行为的许可,农机维修点须取得检验合格证方可开业。
2、农机新产品批量生产的许可。
3、农业劳动者推广农机技术的行政许可。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许可,主要是列入省级财政目录的农机产品必须经过鉴定合格后方可进入目录。
5、规定开办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班的许可。
6、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的操作人员的许可,操作人员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
三、新《条例》确定了3个前置性条件
1、农机销售企业开办人员须取得营销职业资格。
2、农机维修人员应取得维修职业资格。
3、国家准入工种农业机械人员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四、新《条例》确定了3个农机机构的职能和任务
1、农机鉴定机构职能和任务。
2、农机监理机构职能和任务。
3、农机推广机构职能和任务。
五、新《条例》对发展农机化提出了4项保障性措施
即对设立基金、专项基金、财产及资产的保障和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六、新《条例》赋予农机行政管理部门3项行政强制权
1、对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可以对其就地暂扣。
2、发生安全事故的农业机械,需要调查时可以对其进行暂扣。
3、对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可以吊销吊扣驾驶证。